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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安置公示-宁波安置小区

yhadmin123 2024-09-28 人已围观

简介慈溪又要拆迁啦!三个村庄征收补偿安置公示!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慈溪市多个村庄被纳入征收计划中,其中涉地面积约为90亩。下面具体来看看有哪些村庄将被征收。 一、白沙路街道隆兴村 1、征收范围 东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彭民路,西至规划留用地,南至规划文二路,北至隆兴家园。 2、征地面积 因慈白沙Ⅲ202104#(白云小学迁建工程)新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征

慈溪又要拆迁啦!三个村庄征收补偿安置公示!

宁波安置公示-宁波安置小区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慈溪市多个村庄被纳入征收计划中,其中涉地面积约为90亩。下面具体来看看有哪些村庄将被征收。

一、白沙路街道隆兴村

1、征收范围

东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彭民路,西至规划留用地,南至规划文二路,北至隆兴家园。

2、征地面积

因慈白沙Ⅲ202104#(白云小学迁建工程)新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村集体所有土地3.7105公顷(55.6575亩)。其中,耕地0.4659公顷,住宅用地3.2446公顷;按权属分,需征白沙路街道隆兴村3.7105公顷。

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坎墩街道坎中村

1、征收范围

东至羊路头江;西至慈溪市浒崇公路改建工程;南至坎中村宅基地;北至慈坎墩Ⅰ201901#地块。

2、征地面积

因慈坎墩Ⅲ202103#-4地块新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1.8343公顷(27.5145亩)。其中,住宅用地1.8343公顷。按权属分,需征坎墩街道坎中村1.8343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本次征收不涉及社保安置。

三、胜山镇一灶村

1、征收范围

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绿化带,南至宁波亿叉车业有限公司,北至规划横一路。

2、征地面积

因慈胜山Ⅱ202006#地块新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集体所有土地0.4829公顷(7.2435亩)。其中,农用地0.4765公顷(耕地0.41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5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12公顷);建设用地0.0064公顷。按权属分,需征胜山镇一灶村0.4829公顷。

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安置。本次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及保障。

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归正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第四条 归正人员一般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政府安置帮教和社会安置帮教相结合,监所教育与安置帮教相衔接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日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第七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是:

(一)加强对归正人员的思想、文化、法律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二)建立、保管、移交归正人员有关档案、材料;

(三)落实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对归正人员生活、就业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积极培育安置基地;

(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归正人员进行重点帮教,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措施;

(五)其他安置帮教工作。第二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人员期满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以下简称监管场所)应当按规定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以下统称通知书)寄给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第九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分别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即时通知社区居民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的家属,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第十条 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报到)手续。未按上述期限内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报到)手续的归正人员,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和互相通报,并及时查明原因。第十一条 对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经商的归正人员,居住地和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情况通报工作,并按规定共同落实相关帮教工作措施。第十二条 对本市籍的、劳教人员和每季度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况,市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将报表寄发给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

县(市)、区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应当每季度核对一次各自掌握的归正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第三章 帮教政策和措施第十三条 监管场所应当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劳教人员掌握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管场所,对、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培训信息和技术服务,并对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

持有《宁波市失业登记证》的归正人员参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定点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扶助措施,引导和推进归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和就业实体的建设工作,为归正人员的安置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第十六条 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新潮塘区块二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慈溪又有房屋要进行拆迁了,据了解是慈古塘I202103#地块,拆迁总户数约189户,涉及面积较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的相关补偿以及内容是什么。

一、拆迁范围

新潮塘区块二期(西潮塘地块)项目(慈古塘I202103#地块)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东至周塘东村耕地、水沟,西至水沟、新华村耕地、周塘东村耕地、三灶江、慈宗汉III201906#地块(慈溪市中心城区防洪排涝(二期)),南至周塘东村耕地、水沟,北至慈溪市城区潮塘江排涝工程建设项目、潮塘江。拆迁户数约189户,总建筑面积约3.94万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象。

(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记载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被拆迁区域1998年12月31日前规划冻结的,以规划冻结的时间为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3)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迁 住宅 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本方案正式确定并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2)户内每个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户内每对已婚但尚未生育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本人离婚或丧偶的,不能参照《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4.已婚女儿原则上不计入安置人口,但属于下列情形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被拆迁人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允许一个女儿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其他女儿中,未婚的仅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已婚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2)对一子一女或一子多女的被拆迁户家庭,女儿已婚但儿子未满法定婚龄的,允许一个已婚嫁女儿计入安置人口,但该女儿户口须在被拆迁户主家庭中,且未在男方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的建筑面积。

5.因考入大中专院校办理农转非,且在1998年后毕业的非农人员,其入校前户口在拆迁区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可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

已享受过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6.被拆迁农业户家庭中的非农户口人员及原户口在拆迁区域的非农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1)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未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承诺今后放弃享受上述住房保障政策的权利。

上述非农户口人员具有拆迁区域内常住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因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而无法迁入拆迁区域的及因婚嫁在本市办理“农转非”的配偶、子女也可计入安置人口,但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的除外。

已享受过农民宅基地建房或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7.属于下列情形的非农户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1)通过个人建房审批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建房审批人员范围内的现有实际人员及其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且户籍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2)通过确权登记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的非农户,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80平方米。如人均建筑面积不到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予以安置,但户可安置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具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加安置人口。

凡户主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安置面积须扣除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建筑面积。

8.被拆迁人因婚姻、出生确需办理入户的,因婚姻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本方案正式确定并发布之日,因出生办理入户的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结束之日。

9.被拆迁家庭户的性质按审批、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产权来源所明确的产权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若产权人超过一人且户口性质不同的,按现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户口性质来确定,未经过土地权属登记的,按具备登记条件的家庭户主的户口性质来确定。

10.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农业户、非农户,按2015年12月31日本市户籍制度改革前被拆迁人的户口性质认定。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有以下情况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均不予补偿安置:

(1)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属于应拆未拆的。

使用人必须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调产安置。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择房票安置的,部分可安置面积可同时选择多(高)层现(期)房安置、货币安置;未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只能全部选择多(高)层现(期)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在行政裁决时,房票安置不作为裁决的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确定,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1—2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户内人口(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超过2人的,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简称高限安置标准);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等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1.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1)房票价值=可安置面积×(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拆房屋旧房值

其中被拆房屋旧房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

(2)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多(高)层现(期)房调产安置。在按基本造价优惠结算多(高)层现(期)房调产安置房款和计算临时过渡费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计算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和房票价值时,应按可安置面积比例分摊被拆房屋旧房值。

(3)被拆迁人在房票使用期限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至12个月),须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 二手房 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凭本人身份证、房票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房票回执联等资料向拆迁人申领房票金额15%的购房补贴。新购住宅购房发票计税价格小于房票金额的,按计税价格计算购房补贴;大于房票金额的,按房票金额计算。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大于购房发票计税价格部分按货币补偿结算,给予货币补偿增加5%补偿金额。

(4)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则默认自愿放弃房票安置而选择货币安置,房票价值以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被拆迁人未在房票使用截止时间前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仅给予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5)被拆迁人开具房票总额少于拆迁协议房票总金额的,结余部分可以货币补偿方式直接结算,给予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

2.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现(期)房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1)可安置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的,优惠额度为基本造价的45%,其余可安置面积按照基本造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

(2)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应另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

(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增加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增加100%给予补偿;

(5)对安置到配电梯住宅的被拆迁人,安置时每套可增加7平方米建筑面积,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 房价 ,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6)底层杂物间按基本造价优惠20%结算,结算金额不计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车位价格在拆迁时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屋征管办等部门根据安置车位情况另行确定。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1)住宅房屋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2)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的(不包括《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增加安置人口),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再增加100%给予补偿外,再按砖混一等全新房屋重置价增加100%的比例给予补偿;

(4)拆迁人按照第(1)、(2)、(3)项补偿金额再增加5%的拆迁补偿资金。

(二)住宅房屋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1.用地面积补差标准

被拆迁住房实行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补偿被拆迁人按被拆住房用地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按标准容积率1.3计算的土地面积的差价,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95元。

2.地段差价

非房票房源调产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在同一地段级范围内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对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增(减)结算地段差价。

3.搬家补贴费

被拆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0元/户.次结算;60(含60)平方米到90平方米的,按1300元/户.次结算;90(含90)平方米以上的,按1400元/户.次结算。每户被拆迁户的搬家补贴费按两次结算。

4.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人应按照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支付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贴费。具体标准如下:

60平方米以下(含60)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

60平方米到90平方米(含90)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

90平方米到150平方米(含150)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补贴;

150平方米到250平方米(含250)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贴;

2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月每平方5元补贴。

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贴费的,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选择需要临时过渡房的,拆迁人提供一定数量的临时过渡房给确有必要的被拆迁人,但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安置住房以约定期限交付的,拆迁人应支付按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再加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期交付安置住房的,对领取临时过渡补贴费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给被拆迁人。

选择房票安置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拆迁人应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12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

5.对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本方案正式确定并发布时已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的被拆迁房屋给予适当补贴。

(1)利用合法住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补贴标准,具体计算公式为:经营年限补贴=(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拆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年限系数。年限系数的取值标准见下表。

年限系数取值标准表

说明:⒈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

⒉按上述标准补贴的金额如低于被拆住宅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则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进行补贴。

(2)利用合法住宅从事工业、办公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补贴标准,为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标准的80%。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6.斜面结构屋的补偿费

(1)被拆迁房屋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只补偿不安置,不能作为被拆迁房屋的主体面积计入可安置面积。安置房屋的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只结算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

(2)补偿与结算。斜面结构屋(不分是否计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其他费用补偿。斜面结构屋的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货币奖励及非住宅房屋斜面结构屋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均按主体房屋计发标准的40%计发。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

1.本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拆迁工业用房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迁建安置到工业集聚区内。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另再按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增加5%的货币补偿资金。

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房屋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补贴标准为:

(1)商业用房: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10%计算;

(2)工业用房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计算;

(3)办公和其他非住宅房屋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计算。

列入拆迁时已停业闲置实际未作非住宅用房使用或改作住宅用房使用的,不给予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3.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拆迁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房屋的补助

被拆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人均60平方米的,每个安置人口补助20平方米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60平方米不足人均80平方米的,补助建筑面积为按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计算的总面积减去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0平方米的,不再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的建筑面积计入可安置面积。其中,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再给予建筑面积补助。

被拆迁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补助建筑面积标准为:超过签约期限一个月内签约的,补助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的95%予以补助;超过签约期限二个月内签约的,补助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的80%予以补助;超过签约期限三个月内签约的,补助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的60%予以补助;超过签约期限三个月签约的,不予建筑面积补助。

(二)住宅房屋的奖励

被拆迁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

被拆迁人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逐步扣减,即每超一天扣减5%,直至扣完。

(三)非住宅房屋的奖励

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被拆迁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货币奖励。

被拆迁人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逐步扣减,即每超一天扣减5%,直至扣完。被拆迁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不给予货币奖励。

六、低限安置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拆迁人提出,拆迁人应当予以查实。

拆迁住宅房屋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包括1984年1月1日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但因析产转让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的,析出方合并计算后可安置面积不能达到人均低限安置标准的,按照人均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二)另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四)截至本方案正式确定并发布之日离婚不足5年的,因离婚而发生被拆迁房屋产权转移的,离婚任何一方享受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合并计算离婚后另一方所得的房屋建筑面积。

七、契税问题

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现(期)房调产安置的,在可安置面积标准内部分免缴房屋契税;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所购房屋价格与房票金额等额部分免缴契税;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在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前后各两年内,在本市(不包括杭州湾新区)所购房屋的价格中与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已缴纳的予以退还。

八、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

本项目约需货币安置资金30000万元,已全部落实。

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安置用房安排

(一)房票安置房源

房票安置房源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杭州湾新区除外)的一手房住宅、二手房住宅。一手房、二手房住宅由房票使用人自行选购。一张房票只能在一家房源提供单位抵用。

(二)多(高)层现(期)房安置房源

1.安置地点:新潮塘南苑(现房)、新潮塘北苑(现房)、新潮塘3号地块(期房)。

2.安置房源:高层现房,安置房源:新潮塘南苑14号楼4套、15号楼1套、16号楼43套、18号楼18套、19号楼22套、25号楼16套、26号楼5套、29号楼1套、30号楼47套、31号楼26套,合计183套;新潮塘北苑11号楼45套,总计房源共228套。安置房附属的车位、储藏室,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期房三种套型,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为准。

3.安置房期房交付时间:每户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二年内。

4.选房方式:2020年12月31日前有合法产权依据的被拆迁人允许选择一房安置,剩余部分可安置面积需选择期房安置。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十、签约期限: 50日,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布。另外,根据本项目签约情况可以设定一定期限的宽限期,宽限期起止时间根据签约结果确定并公布。设置宽限期的,本方案规定的按签约期限计算的安置人口、补助及奖励等按照宽限期截止日计算。

十一:评估时点: 被拆房屋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6月4日);被拆房屋所在地段和安置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评估时点、安置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商品住宅平均价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上月。

十二、协议生效条件: 截止签约宽限期结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与未签订土地征收协议补偿的户数,合计未超过总征收(拆迁)户数8%,并经公告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若超过8%,拆迁终止,所签补偿协议无效。未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若符合分户条件的,户数按分户前计算。

十三、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及慈溪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宁波市拆迁政策

一、宁波市拆迁政策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这五类项目: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若未达到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浙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一、接收安置条件

(一)师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档案予以接受: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浙江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浙江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其中杭州、宁波两市城区需满2年以上);

4.对驻浙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7.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浙江有常住户口的;

8.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浙江安置的;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或者一方为军队干部、另一方为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双方或者一方部队驻地在浙江的;

10.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浙江的;

11.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或者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杭州、宁波安置条件的,可以到省内其他县市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安置;

12.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其中所在单位属于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13.符合进浙江安置条件的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被大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可在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14.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不予以接受:

1.团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年满50周岁以上的(计算到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军队改革期间满53周岁以上的)(计算到转业上一年的12月31日);

2.军人伤残等级五级以上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4.被开除党籍且丧失干部资格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已批准退休等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符合以下随调条件之一的,档案予以接收:

1.军队转业干部批准退役前其配偶已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了随军手续且为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到部队驻地以外的地区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批准退役前其配偶是正式职工的,但军队转业干部所选择的安置地点,既不在部队驻地,也不在配偶工作地,其配偶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3.依据《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批准退役前其配偶已办理随军手续且为正式职工的,如军队转业干部选择的安置地为其配偶工作地以外的地区,其配偶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依据其配偶现行常住户口确定安置地的,其配偶不再进行随调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双非”干部配偶通过购房等途径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双非”指既非浙江户籍、又非在驻浙部队服役)。

2.地方政府议军会议照顾安置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没有正规招考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接受。

3.由于地方国企改制,在企业安置的随调家属目前浙江基本采用货币化安置。

文章标签: # 安置 # 房屋 # 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