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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真凶抓到了吗-念斌案真正凶手

yhadmin123 2024-11-07 人已围观

简介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念斌案真凶抓到了吗-念斌案真正凶手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

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过程。

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

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供认不讳。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

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

据念斌对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

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大麻”就是大麻,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

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

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念斌

参考资料:

中国网-揭念斌案翻案细节:视频被剪接等3疑点助翻案

安徽涡阳“五周案”是怎么回事?有什么教训可以汲取?

我同全国各地的民众一样,近期非常关心“安徽五周冤案”。看了这个案件的相关报道以后,我的内心非常沉重、难受。身为一个法律人,看到这样的案件不断出现,不断地刷新我们法律人的想象力,不断地突破我们所能相信的各种底线,内心非常复杂。我要再一次向刘静洁律师及本案其他律师团队致以个人由衷的敬意。接下来,我主要谈谈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这次冤假错案的平反,应当让我们国家的最高决策层认识到,律师是这个国家必不可少的一支健康力量,是整个国家发展进步、长治久安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建设性力量。这个案件应当让国家高层对律师作用、律师队伍有一个重新的评估和认识。大家可以想一想,这样一个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平反,对于家属、律师而言,如何让他们对这个国家的法治保持信心?如果一个国家到处都是冤假错案,到处都是司法不公,却没有任何矫正和救济机制,这个国家能持续稳定吗?律师在单个案件上也许是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站在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对立面,甚至有时候站在法院的对立面,但是不要忘了,律师唯一的武器是法律,唯一的工作方式是语言说服,唯一的功效在于帮助公民自我防卫。如果律师的工作是有效的,他一定是在帮助落实这个国家的法律,帮助这个国家伸张正义。而这,从根本上不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吗?

第二,几乎所有冤假错案都会出现刑讯逼供的问题。安徽五周冤案发生在21年前,那个时候的刑讯逼供总体而言比现在严重许多。通过这么多年努力,应当说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的成分确实降低了很多。但是,我也可以同样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以我做刑辩律师的经历来看,刑讯逼供、骗供、诱供远未绝迹。我在苏州做过七年检察官,在上海做了四年刑辩律师。应当说上海、苏州都是我们国家法治比较发达、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但在这些地方同样存在非法取证。不过现在的方式和以前不一样了,一般不会直接有肢体接触或者直接殴打,现在更多的是威胁、疲劳审讯、诱供、骗供等。例如威胁说抓你的家属,供认后给你减轻处理或者取保候审等,用诸如这样的方式获取了非常多的虚假供述。一方面是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没有绝迹,虚假供述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以口供为主要定案依据的现状没有改变,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形成。更要命的是,检察机关、法院通常对公安的取证怀有一种不设防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有时候让我们律师感到可怕。我作为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或者在和证人做核实的时候,他们会告诉我当时做出不真实口供或者证言的原因,因为办案人员给他们承诺,说讲完了就没事了,如果不讲就会查一些别的东西,以此来威胁他们。这些威胁或者引诱很难留下痕迹,很难拿到证据,因此检察官、法官一般不会采信。现在许多公检法的人员,特别是法检人员,甚至认为冤假错案已经是过去式了,甚至有人认为冤假错案是维持社会秩序必须付出的代价。此种错误认识,如果得不到廓清,后果会相当严重。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我反复强调一个观点,那就是公检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时候应当允许律师在场。这个制度可以把绝大部分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消灭掉。这在许多国家都是通行的做法,我相信其他国家能做到的,我们国家也能做到。而且这不需要录音录像,成本很低。

第三,讨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问题。关于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这几年不断在说,每个人都耳熟能详,但为什么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疑罪从轻?我们在澎湃关于五周案的一篇报道中看得很真切。当时发回重审的时候,合议庭形成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应当宣告无罪,一派说还是有证据证明他涉嫌犯罪的,如果放了等于纵容了犯罪。我曾经也做过公诉人,坦率说体制内很多人都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虽然证据不够,但可能是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毕竟证据永远是事后收集的。例如在五周案中,公安找不到的凶器,就在原审被告人家里厨房拿一把菜刀。但这没法证明那就是用的菜刀啊,谁家里没有菜刀?并且原审被告人口供之间相互矛盾,口供本身不稳定,证人证言之间也有矛盾,但合议庭认为有部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可能涉嫌犯罪,他们内心会认为这是人命关天的案子,万一把的人给错放了怎么办?因此他们内心很恐惧。其实我们国家很多法律人并没有真正明白一个道理,就是为什么要坚持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我前几天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做了一个讲座,我当时就提出一句话:天下无冤远比天下无贼有价值。我们的《刑法》通过一整套国家机器去惩治凶手、伸张正义,这当然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是预防犯罪。靠什么去预防犯罪?靠均等的财富分配机制、高素质的教育、畅通的表达渠道和司法制度的公正,这才是最根本的途径。没有社会是完美的,一定会有漏网之鱼,社会发展得再好还是会有人去犯罪,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有一整套制约犯罪的手段,比如全国统一的身份查控系统、指纹系统、日益强大的侦查科技、无处不在的监控探头等。如果一个人计划实施犯罪,那么他将受到无处不在的制约,所以单个人犯罪所能造成的危害终究是小的。但是如果脱离了证据,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随便抓人,一旦这个突破了,那么作恶的就不是个人了,而是一整套国家机器。相对于单个个体实施的犯罪而言,不受控制的权力、脱离证据的法治才是真正的社会杀手。脱离证据可以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从理论上讲,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牺牲品。正义如果在一个地方守不住,全线就会崩溃、坍塌。宁可错放一百,也不能误杀一个。如果被释放的人是真凶,那么应该做检讨的是法网为什么不够严密?为什么不能通过各种渠道去收集足够的证据?稍一比较就知道,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地方犯罪率往往越低,恰恰是那些严刑峻法、不讲法治的地方,它的犯罪率却反而越高。

第四,接下来说申诉的问题,这个案子蒙冤了21年才平反,而承办法官说当年就知道是冤案。这太可怕了。我们经常说这是迟到的正义,迟到的正义比没有正义要好。近年来国家最高层对平反冤假错案相当重视,有一大批常年得不到解决的案件相继得到了平反。应该说这是一个进步,我们必须给予肯定。但是这个申诉案子当中同样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司法机关的冷漠、不负责任,长年申诉不被重视,甚至反过来要求申诉人或者其代理律师拿出无罪证据。这种做法不是安徽独有的,是全国所有申诉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判决生效以后如果要申诉,司法机关把举证责任倒置过来了,要求申诉人举证。可是申诉人怎么举证?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取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又受到极大的局限,我们国家又不承认。在中国,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很小的,受到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刑事律师都是不愿意调查取证的,尤其是关于口供的证据,因为风险太大。让申诉人拿出证据来证明其没有作案、证明当年系错判是很难的,也是违背《刑诉法》规定的。

我们应该怎么去界定冤假错案?当年案子判决的时候,如果判决依据的证据体系达不到当时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那么就是冤假错案。申诉人只要证明当时的判决是在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作出的即可。可能很多人又会说,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你是凶手,但不代表你就是清白的,你事实上就是凶手。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案。念斌最后即便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公安又对其进行继续侦查,继续把他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甚至对其限制出境。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犯罪,只有上帝知道。我们人靠什么去做判断?我们只能靠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杀了人,那他就是没。不存在法律宣告无罪,而实质上他仍然有罪的说法,因为那样的说法本身就是反法治的。我们所有局外人包括司法机关在证据之外无法也不应该做任何判断。

第五,谈谈冤假错案追责的问题。本案五名蒙冤者在被当庭宣告无罪后表示宁愿不要国家赔偿也要追责,这又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我前几天发了一条微博,认为本案应当立即启动问责程序。本案涉及抓捕证人,威胁要抓捕律师,对原审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等问题。虽然判决书没有认定刑讯逼供,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常识。如果没有被刑讯逼供,一个没有的人怎么会承认自己了呢?实践中,如果一个案件中证人证言改变了,公安机关就会怀疑是否是律师在中间做小动作,要把律师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抓起来。但是,本案中那些公然刑讯逼供的,公然让证人作伪证的,公然威胁抓捕律师的人反而没有被追责。追责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没办法的办法。我们通过追责去警告、阻止其他的后来人继续做这样的事情。冤案平反难,但错案追责却比平反冤假错案更难。这显然不正常。

安徽五周冤案的平反,多亏了媒体的报道。现在,媒体关于个案报道的要求是越来越严格了,很多地方都要求媒体在法院、检察院对案件再审立案之前不能报道,理由是要尊重法院生效判决。媒体在法院、检察院再审立案之后报道那叫锦上添花,在再审立案之前报道那叫雪中送炭。我个人不赞同以尊重生效判决权威为由不允许媒体报道的这种观点。所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效力,一种是人心上的效力。如果判决不能让人信服,即使判决在法律上生效了,也并不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真正的司法权威建立在人心之上,所以适当的媒体报道应当允许甚至鼓励。而且站在实体公正、纠正冤假错案的角度上讲,媒体监督和公众讨论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以念斌案为例,谈如何推进依法治国

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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